1.辛濤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實事求是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及時作出處理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技術試驗鑒定、實事求是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現批複如下:
一、中共黨員 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
2.榮祿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
2.王明琦,撤職處分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中共黨員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查閱有關資料、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
5.秦棟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 ,
2.王彥國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無黨內職務 ,
二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群眾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管控不力,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中共黨員,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 、
3.李薈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 。調取監控視頻、中共黨員 ,
3.梁毅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扣發年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广告度績效獎金,違章操作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。中共黨員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公正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原因 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
4.王超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分管運行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,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
三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撤職處分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中共黨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 、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